经营范围
(1)贯彻实施《档案法》及档案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,进行行政执法监督;制定实施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。(2)审查批准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、交换、出卖档案复制件;审批各单位需携带、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;审批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、港澳台同胞利用区内各级各类档案局档案的申请。(3)调查处理违法案件,承担全区档案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;监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和个人档案。(4)对全区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、重点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;审查制定区级各专业系统的档案管理办法;组织全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。(5)集中统一管理区级各机关、团体及其所属单位重要的档案资料,保守党和国家机密,维护档案的完整,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。(6)负责接收区直各机关、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资料,研究并组织实施馆藏档案的保管、整理、编目、统计、鉴定、解密、利用、开放等工作;征集本区散失国内外的档案资料;做好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。(7)组织并指导全区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、档案保护、档案教育、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。